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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4/21来源:潍坊社工 点击量:

鲁民〔2015〕54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日

 

山东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各级政府开展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加快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进程,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等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立足需求,量力而为。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为重点对象,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的领域和范围。

   (二)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引导承接主体按照公益导向原则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三)鼓励创新,注重实效。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且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编制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和项目预算并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指导和支持承接主体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队伍,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六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以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为主。

    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合理确定社会工作者薪酬标准,由政府向社会工作承接主体购买社会工作岗位服务。

    购买服务项目是指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由政府向社会工作承接主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七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范围:

    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一)城市流动人口融入社会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

   (二)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三)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服务。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

   (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服务。针对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心理、教育环境、家庭环境等问题,进行科学指导、积极干预和心理慰藉,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五)特殊群体社会关爱服务。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六)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根据城乡社区发展特点和社区居民需求,开展社区照顾、社区融入、社区矫正、社区康复、就业辅导、精神减压与心理疏导等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

   (七)受灾群众生活重建服务。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八)社会工作宣传、教育、培训、督导、绩效评价、学术交流、调查科研、政策研究以及社会工作人才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

    第八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

   (一)编制预算。民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社会服务需求进行摸底与分析评估,指导各部门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包括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具体内容、购买依据、承接标准、评价方法、目标要求等)和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各部门年度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和项目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各部门上年度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开展情况同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二)项目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服务需求,结合既有预算,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批。财政部门审定的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和项目预算同时抄送民政部门。

   (三)组织购买。购买主体根据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预算,发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公告,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灵活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指导实施。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拨付项目经费,并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计划,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六)检查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接主体应定期组织自查,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七)特殊程序。遇突发性、临时性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购买主体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相关规定组织购买。

    第九条 鼓励、提倡并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自主设计并申报创新性社会工作服务计划。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评价、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社会工作承接主体的计划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价,并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社会工作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绩效评价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作为今后同类采购项目的评审参考因素;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宣传,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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