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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常用一百句
时间:2017/5/16来源:潍坊社工 点击量:

1、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2、国际标准的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并发布的标准。 
3、国际标准组织的范围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经过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的其他国际标准组织。 
4、国际标准化的定义:在国际范围内由众多的国家或组织共同参与开展的标准化活动。该活动旨在研究、制定并推广采用国际统一的标准;协调各国、各地区的标准化活动;研讨和交流有关标准化事宜。 
5、ISO: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简称,是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的缩写。 
6、ISO9001不是指一个标准,而是一类标准的统称,是ISO12000多个标准中最畅销、最普遍的产品。 
7、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立于1946年,是一个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中国是ISO的正式成员。 
8、区域标准的定义:由区域标准组织制定并发布的标准。 
9、区域标准的种类通常按制定区域标准的组织进行划分。 
10、区域标准化是指世界上同处于一个地区的国家参与开展的标准化活动。 
11、国家标准在我国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的标准。 
12、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13、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以跟上世界同类标准的变化和适应人们生产生活的需求。
14、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发布年份)构成,国家标准代号分为 GB和GB/T。
15、GB代号国家标准含有强制性条文及推荐性条文,当全文强制时不含有推荐性条文,GB/T代号国家标准为全文推荐性。 
16、标准按层次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17、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18、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19、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20、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1、工作标准——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 
22、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23、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24、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25、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地方标准即应废止。 
26、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27、地方标准代号为DB,山东的地方标准代号为DB37。 
28、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从内容上看,行业标准通常专业性比较强,是国家标准的补充。 
29、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0、行业标准代号由规定的两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我国现有行业标准共50余种;行业标准在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31、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32、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3、强制性行业标准包括: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34、强制性行业标准包括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35、强制性行业标准包括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36、强制性行业标准包括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37、强制性行业标准包括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38、强制性行业标准包括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39、团体标准是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 
40、企业标准是指企业制定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批准、发布的标准。 
41、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我国企业标准代号为QB。 
42、标准按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 
43、强制性标准分为条文强制和全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 
44、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国家安全、防治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与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方面。 
45、推荐性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在我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6、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经过三年复审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正式标准或撤销。 
47、标准化是指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 
48、标准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49、标准体系一般由标准体系架构图和明细表构成;标准化内容重于形式,聊胜于无,不怕不好怕没有。 
50、标准化就是制定标准,贯彻标准,进而修订标准,又实施标准,如此反复循环,每完成一次循环,标准化水平就提高一些。 
51、事事有人干,事事有人管,事实有记录。 
52、标准化是实现精细化管理、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53、标准化是防范风险的必要手段、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手段。 
54、标准与法律作为规范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标准增强了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法律是标准制定的规范性依据;标准与法律在属性、发挥作用、制定程序、价值诉求上各有不同。 
55、标准与制度大致相同,有些制度是广义的标准;制度管人、标准管事。 
56、标准具有四个特点,一是规范、有矩可循;二是协商一致;三是量化、可操作;四是重复使用。 
57、标准是长久的规范化建设,不是一场临时的运动;标准是工作手段,不是工作负担;标准是对业务的规范,不是两张皮,另起炉灶。 
58、做好标准化的要求:一是让标准通俗化;二是各有分工、各有侧重;三是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缺标补标;四是多学一点标准化的知识;五是以工作为出发点,持续改进标准化。 
59、标准化就是将一线的实践经验以标准的形式固化下来。 
60、单项试点标准化建设六步走:第一步明确要求,确定标准化对象;第二步识别、优化、固化服务流程;第三步构建标准体系、编制标准明细表;第四步制定试点单位内部标准;第五步组织标准实施;第六步标准实施评价与持续改进。 
61、社会工作的相关标准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社会工作的基础性标准、通用性标准和专业标准。 
62、社会工作的基础性标准,适用于社会工作所有人员及机构,主要用于对社会工作标准化的基础性要素进行解释和规范,包括标准化导则、术语、分类、编码等内容。 
63、社会工作的通用性标准,适用于参与社会工作的所有人员及部门,提出了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要求,包括社会工作的方法、专业伦理、通用过程、组织管理、评估与改进要求等。 
64、社会工作的专业标准,适用于社会工作不同领域和不同人群,其内容是针对不同服务领域和服务人群的特点提出的具体规范。 
65、标准要精细到“胡子”和“发型”。 
66、标准化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现代化水平越高,标准化建设要求就越突出、领域越广泛。 
67、社会工作标准化单项试点前期准备工作:调研分析;收集资料;确定目标;拟定方案。 
68、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由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试点分工、保障措施、其它相关要求组成。 
69、标准化制定的原则:简化、优化、协调、统一。 
70、标准化的三类: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标准、服务保障标准。 
71、当前,标准化建设水平已成为国家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的重要体现,成为国际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72、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标准是国家标准化建设的组成部分。 
73、在进入工业化、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的今天,标准化建设日益从生产领域、经济领域向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扩展。 
74、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应坚持的五方面原则:一是以人为本;二是突出重点;三是衔接配套;四是研究先行;五是社会参与。 
75、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四项任务:一是抓紧体系建构;二是加快标准制定;三是强化标准宣传;四是搞好长效评估。 
76、社会工作标准化建设需要处理好的四方面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标准化建设与事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标准化与法制化之间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标准化与个性化之间的关系;四是处理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和机构标准之间的关系。 
7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并发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78、国务院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于1990年4月6日发布并施行。 
79、《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8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条同时规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82、201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 
83、2011年,中央18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不同服务领域、服务对象的特点和规律,逐步制定行业服务和管理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加快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 
84、2012年3月,中央19部门出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提出了“将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列入社会工作十大重点工程范围”,强调“到2020年全国建立200个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地区、1000个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2000个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社区,引导和推动社会工作服务发展,扩大社会工作服务覆盖面”。 
85、中央19部门出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提出:“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着力推进社会工作标准体系研究,建立与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工作标准体系。” 
86、2012年8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26个部门印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行动纲要》,将社会工作标准化纳入“基本社会服务标准化推进工程”。 
87、2012年11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招投标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提出了专门要求。 
88、2013年11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标准化建设”,强调“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纳入国家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实施范围,围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流程、服务方法、绩效评估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标准”。 
89、2014年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专门对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社会工作协会等)提出特别强调:“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主动加强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90、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实施社会治理标准化及社会工作标准化,要求:“加强社会治理标准化,保障改善民生”,“制定和实施社会工作领域标准”。 
91、2016年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加快建立专业社会工作领域标准体系”,强调“在专业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标准方面,着重开展社会工作方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社会工作督导、社会工作服务流程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管理、志愿服务管理规范、志愿者队伍建设、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标准研制。” 
 92、民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要求: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服务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城乡社区服务标准、城乡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标准、城乡社区服务居民满意度测评标准、城乡社区服务机构评估标准等国家标准或民政行业标准,力争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城乡社区服务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93、2015年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18部门出台了《山东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2015-2020年)》,要求:“积极推进社会工作标准体系研究,根据社会工作发展形势和规律,制定各行业领域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逐步建立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工作标准化建设体系”。 
94、2015年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18部门出台了《山东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2015-2020年)》要求把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纳入重大工程,提出:“到2020年,打造10个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县(市、区)、50个标准化示范事业单位、50个标准化示范街道(乡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50个标准化示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200个标准化示范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引导和推动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化发展,扩大社会工作服务覆盖面”。 
95、2015年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18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政策体系建设”,强调“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足我省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政策创新力度,研究制定推进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方面的配套制度”。 
96、2013年潍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潍发〔2013〕10号)文件要求“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工程建设”,强调“按照制度配套、组织健全、设施一流、队伍过硬、服务专业、经费保障、管理服务标准化要求,在城乡社区和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努力争创全国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县市区、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 
97、潍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潍发〔2013〕10号)要求“以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工程为契机,探索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新模式,到2020年,全市所有农村社区至少有1名以上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基本实现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全覆盖。” 
98、2011年“潍坊民政双百调研”成果《关于城乡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研究》被评为全省民政理论成果二等奖;该研究在业内率先提出了《潍坊市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社区/单位创建标准(两个七项二十五条)》,并由市民政局组织在全市46个社区、25个单位试点,培育了一批典型,其做法被收录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发展报告(蓝皮书)》。 
99、民政部2013年、2016年分两批公布:潍坊市为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综合示范地区;潍坊市社会福利院、寿光市社会福利中心为全国首批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潍坊市奎文区东关街道工福街社区、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孙家社区被确定为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 
100、省民政厅于2016年8月发布《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确定第一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其中:潍坊市民政局为全省民政标准化综合试点部门;潍坊市社会工作协会为单项试点单位(社会工作)。 


责任编辑:张新民、单莉、唐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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