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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购〔2015〕12号关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意见
时间:2016/2/17来源:点击量: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意见
鲁财购〔2015〕12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编办、国税局、地税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民政局、编办、国税局、地税局:


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有利于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有利于推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社会发展活力。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培育发展我省社会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培育重点


1.基本原则。以培育发展为主线,坚持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坚持突出重点、培育扶持,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2.培育重点。加快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3.制定政府转移事项目录。全面梳理政府部门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转移事项目录,逐步将政府不该管、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技术服务和市场监督等公共服务和事务性管理工作,以适当的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释放发展空间。


4.统筹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对新增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实现,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竞争。


5.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积极开展试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支持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和人员方面去行政化,提高独立运作能力。


三、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6.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方式方法。充分考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特点和社会组织发展水平,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探索创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对非盈利的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应面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7.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服务基本条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将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和社会组织的特点,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构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体制机制,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9.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范围和规模。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都可以由社会组织承接。公平对待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将社会组织能够提供的各类服务事项逐步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特殊群体服务等服务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职业评价等服务项目。


10.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服务激励机制。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建立品牌社会组织和品牌项目库,对诚实守信、运作规范、社会效益好、专业水平高的社会组织加大项目支持和政策倾斜。


四、落实财税扶持政策


11.加强预算编制与审核。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强化部门预算控制,把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社会力量,逐步提高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比重,逐步增加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金额。


12.探索建立公共财政扶持机制。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培育发展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扶持,支持其办公条件改善、人才培养、交流学习、提升服务能力;遴选部分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建设一批孵化能力好、承载能力强、融服务指导于一体的孵化基地,逐步完善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同时,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募集资金参与公共服务。


13.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1)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免税范围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营业税。

(3)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研用品,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免征契税。

(5)非营利性科研、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8)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9)境外向我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五、强化自身能力建设


14.强化责任意识。社会组织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增强服务社会的意识和功能,主动参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注重社会效益,面向会员、行业、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益支持。


15.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自律和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治化水平。建立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建立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六、创新登记监督管理


16.创新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界定社会组织责任区间。规范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权限和服务职责。分类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剩余财产处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化建设,健全第三方评估制度,使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和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有机衔接。


17.完善登记制度改革。严格执行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实行登记备案制。引入竞争机制,探索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一业多会。


18.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落实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重大事项报告、换届报批等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举办研讨会和开展合作活动等行为。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社会监督举报受理机制。加强年度检查,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制度,督导社会组织认真履行章程和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分类监管,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侧重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对科技类社会组织侧重于科研资源使用和交流培训的监管,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侧重于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侧重于服务和引导工作的监管。建立社会组织查处退出机制。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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