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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3/9/4来源:点击量: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4日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和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湛发〔2011〕9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湛发〔2012〕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升社会民生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加快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供给新机制,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为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幸福湛江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会服务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权、责、利,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二)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规范有序,积极稳妥。从优化流程、控制成本、改善服务、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四)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四、购买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法,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5.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五、编制购买服务目录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并区分各购买主体相同购买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殊购买服务需求,突出重点,拟订本级政府每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每年第一季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市直各部门需要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事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六、供应方条件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和运作,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社会信誉良好,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

(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购买程序和方式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任务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二)选择机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2.其他购买服务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三)签订合同。通过以上方式确定了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采购文件相关条款报法制部门审核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

(五)绩效考评。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可由财政部门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年度绩效考评。

八、资金安排及支付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一)、(二)点规定支付。

九、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配合财政部门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

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5.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6.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7.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二)实行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及时公开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等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三)加强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严格资金管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要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

(五)强化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十、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并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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