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济南市民政局
2012年7月
为积极培育和扶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2012年,济南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经市和县(市)区民政局登记的,主要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包括:
1、为弱势群体和突发性事件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以开展救助、救济、帮扶等活动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组织;
2、为社会公共服务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以从事环境保护、科普宣传、便民服务、文体卫生发展等活动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组织;
3、为其他促进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资助范围和内容
2012年,具体资助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以下三类项目:
(一)发展示范项目:重点用于资助困难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支持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资助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资助符合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社区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
三、资助数量
(一)发展示范项目:拟资助10个左右社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改善服务条件,提高其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工作水平。依据申报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设施状况、服务范围、服务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条件确定资助资金规模。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拟资助10个左右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依据申报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项目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条件确定项目资助金额,对一些承担重要任务的重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资助金额。主要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服务。有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拟资助10个左右符合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针对特殊群体开展困难救助、心理辅导、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社会服务。依据申报资助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项目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条件确定项目资助金额;对一些承担重要任务的重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资助金额。同时,支持有社会工作服务职能和经验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服务项目。有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每个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请上述三类项目中的一个项目。
四、资助条件
申报项目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上年度年检合格;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五)有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并具有良好信誉。
五、组织管理
(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统筹协调,制定项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导项目执行进度,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包括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指导并监督社会审计、社会评估、资金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民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上报,指导项目实施,参与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并协助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六、项目实施和工作流程
(一)公示公告:市民政局于2012年7月份面向社会发布项目公告,明确项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评审规程、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实施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二)项目申请:市民政局登记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项目办公室申请。各县(市)区民政局登记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向所属县(市)区民政局申报,县(市)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可行性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项目办公室。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经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副本、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送到项目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三)评审立项: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获得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四)项目实施: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领导小组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项目年度内完成。项目完成情况将与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年检结论挂钩。
(五)督导检查: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把项目执行与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各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市民政局报送执行报告。
七、经费管理
(一)申报项目经评审立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办公室按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的拨付方式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8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20%的资金。
(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三)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组织社会审计,确保项目执行进度和补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八、评估和总结
(一)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正式立项后的第4个月(12月31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在2013年5月31日前,项目执行单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等。
(三)市民政局在2013年7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具体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实施效果等。
济南市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细则
济南市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领导小组
2012年7月
一、项目的主要目的
财政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的重视和期待。党和政府通过财政支持,构建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引导型的政策体系,指导和调动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二、项目的资金分配
项目预算总资金100万元,发展示范项目大约30万元,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大约30万元,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大约40万元。
三、项目的资助数量、标准和重点
(一)发展示范项目
数量和标准:拟资助10个左右社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
重点:资助困难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提高自身服务发展能力,确有必要的,可以购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
数量和标准:拟资助10个左右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万元以内,对承担重要任务的重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重点: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地方资金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
数量和标准:拟资助10个符合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4万元以内,对承担重要任务的重点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重点:支持有社会工作服务职能和经验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社工服务项目,优先支持有地方资金投入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
2012年,济南市财政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暂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等项目。
四、项目的资金监管
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办公室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项目资金主要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8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20%的资金。
申报资金预算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执行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印刷、会议、劳务、宣传及设备等费用由配套经费支付。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五、项目的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上年度年检合格;2、有完善的组织机构;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4、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5、有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信誉。申报单位应当附上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六、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市民政局登记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项目办公室申请。县(市)区民政局登记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向所属县(市)区民政局申报,县(市)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可行性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项目办公室。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经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副本、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送到项目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每个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主要审查:(一)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结果、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二)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三)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资金的配套情况。评审将依据申报单位的项目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条件确定项目资金额度。
获得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七、项目的执行要求
项目立项后应当于项目年度内完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正式立项后的第4个月(12月31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在2013年5月31日前,项目执行单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宣传推广情况等。县(市)区民政局登记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中期报告、总结报告要同时报送所属县(市)区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分别在12月31日前、2013年5月31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本地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项目执行总体的中期报告和总结报告。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八、项目的监管体系
项目构建资金的全过程监管体系。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把项目执行与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各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市民政局报送执行报告。
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对全部项目进行审计。引入社会评估,对项目进行抽查评估。引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九、宣传和总结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的关注、了解和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定期向项目办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各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感人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济南市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项目”标识。
济南市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目录
济南市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办公室
2012年7月
一、社会救助服务
(一)扶贫救助项目:为低收入家庭、贫困人群及灾区群众提供生活救助、物质和技术支持,改善生活条件。
(二)医疗救助项目:资助低收入家庭、大病重病患者就医,在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开展送医送药和健康服务等活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等问题。
(三)教育救助项目:资助低收入家庭学生接受教育,资助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开展的教育援助活动,改善城乡结合部、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师生的学习条件。
二、社会福利服务
(一)扶老项目:资助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救护、精神慰藉在内的服务和物质保障的活动。
(二)护幼项目:资助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活动,资助对流浪儿童以及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
(三)助残项目: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救护、精神慰藉在内的服务和物质保障,资助城乡结合部、农村贫困地区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
三、社会工作服务
(一)农村留守人员社会网络建设项目:构建稳固的社会支持机制和网络,为留守儿童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健康的成长环境,帮助留守妇女提高自身发展能力,帮助留守老年人建立系统的、低成本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关爱项目:针对药物滥用人员、社区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其有效融入社会,疏导心理情绪、增强自身能力、树立生活信心,增强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受灾群众生活重建项目:围绕各类受灾群众心理、社会多方面需要,实施心理疏导、社会关系重建、社区重建、生计项目发展等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快速恢复生产生活。
四、扶贫救灾服务
(一)扶贫项目:重点在城乡结合部、农村贫困地区开展扶贫服务,帮助这些地区的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教育文化条件、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业产业化、专业水平。
(二)救灾项目:重点在受灾地区开展帮助群众抗灾救灾,救助受灾群众,帮助恢复生产生活,改善教育文化条件、医疗卫生条件和生态环境。
五、社区服务
资助社区居家养老、社区矫正、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活动,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上述活动要注意建立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联动机制,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优势。
济南市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济南市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办公室
2012年7月
一、市民政局登记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项目办公室申请。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向所属县(市)区民政局申报,县(市)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可行性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项目办公室。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经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副本、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送到项目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单位对照《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申报的项目类型。发展示范项目主要面向社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支持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的活动,主要面向规模较大、职能重要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具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支持社会救助和社工服务活动,主要面向有社会工作服务职能和经验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三、申报单位在项目网站下载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填写,网址:http://www.jnmz.gov.cn。项目内容、申报资格和要求等具体情况参考《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等文件。
四、项目信息摘要表将由项目办公室汇总,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请认真如实填写。
五、项目申报书应当包含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年检结果、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和执行能力。项目申报书应当附上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六、项目申报书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以及所解决的问题和社会效益,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
七、项目申报书应当如实列支项目申报资金预算和支出明细,并说明是否有地方和社会资金配套。申报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项目执行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印刷、会议、劳务、宣传及设备等费用由配套经费支付,不得列入申报资金预算。
八、申报单位应在截至日期前,将一式七份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报送项目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书,逾期不予受理。
九、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十、项目申请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项目一经立项,合同即告成立。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117
济南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项目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101
电 话:0531-66602565
电子邮箱:minfeichu@163.com
济南市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
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济南市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办公室
2012年7月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二、项目应于项目年度内完成。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正式立项后的第4个月(12月31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县(市)区级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同时报送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
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2013年5月31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决算报告、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县(市)区级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同时报送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
五、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分别在12月31日前、2013年5月31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本地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项目执行总体的中期报告和总结报告。
六、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八、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项目执行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印刷、会议、劳务、宣传及设备等费用由配套经费支付。但发展示范项目中,困难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确有必要的,可以购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
十、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
十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的关注、了解和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定期向项目办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十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感人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济南市支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项目”标识。
十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社会评估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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