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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4/24来源: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加快推进我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深入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意义
    1.重要意义。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是有效整合社会工作服务资源、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省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涌现出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动了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开展。但总体上看,我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还面临总量不多、能力不足、服务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加快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二、明确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委“一个定位、三个提升”要求,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创新社会治理要求,以满足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为根本,以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能力为重点,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推进机制,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快速发展,为繁荣发展社会工作事业、提升社会治理与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有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二是坚持积极培育、规范发展。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扶持发展满足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服务需求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点带面逐步壮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规模、优化发展布局。四是坚持创新发展、多方参与。有效整合资源,探索企事业单位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发展的新途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4.主要目标。到2020年,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的方式,力争培育发展1000家结构优化、管理规范、服务完善、诚信自律、作用明显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数量与服务质量同步提高,有效承接和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 
    三、扶持培育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5.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认真落实《山东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协调和促进教育、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信访、扶贫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践,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和范围。严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质条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与绩效等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应用与奖惩机制,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依约提供服务。积极发展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机构,为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6.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机制。各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积极吸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驻,在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优先孵化以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受灾群众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和以扶贫开发、社区建设、婚姻家庭、就业援助、犯罪预防、矫治帮教、精神卫生、应急处置等为重点服务领域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优先吸纳、孵化齐鲁和谐使者创办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7.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工作院校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依托专业资源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引导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功立业。支持齐鲁和谐使者创办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引导志愿者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注册登记条件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方式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设立基金、提供场所、项目合作、专业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8.强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示范引领。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支持等方式,培育一批活动规范有序、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的示范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品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品牌项目库,对诚实守信、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大项目支持和政策倾斜。通过推广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经验、推介优秀服务项目等措施,引领带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四、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9.完善内部治理机构。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党组织参与机构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成为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按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逐步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组织全覆盖,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建带群建,支持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
    10.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落实《山东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2015—2020年)》,实施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人才以及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指导解决复杂专业问题、引导社会工作人才成长发展的专业督导人才。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机制,探索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指导标准,研究出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政策。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完善职位晋升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发展体系,激励社会工作人才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高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水平,提供档案管理、保险交付、争议仲裁等服务,培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11.提高机构服务水平。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情况的指导、监督,逐步优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和服务功能。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地方性标准,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提供科学依据。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工作服务交流会、公益创投大赛等措施,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树立品牌意识,培育一批社会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切实提高战略谋划、项目运作、品牌宣传推广能力,通过优秀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品牌争取社会资源。鼓励和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作用,带动公益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区志愿者深入社区开展服务,加强资源整合,提供专业支持,加快推进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四社联动”,探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五、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
    12.依法进行登记。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在章程中明确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要发起人应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等。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鼓励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模化、综合化发展,面向城乡基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已经成立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新成立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成立登记的同时明确慈善组织属性。
    13.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将年检工作与社会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相结合,严肃惩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公布虚假失实信息、侵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要严肃惩处。建立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评估体系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提供支持的重要依据。
    14.推进行业自律。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积极组建社会工作行业协会。鼓励、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制定、实施职业道德准则,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评比奖励和质量认证等活动,积极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社会工作行业管理中的先行规范和自我约束作用,引导行业建设,加强行业监督,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管提供有力辅助,推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15.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服务承诺和年报公告等制度,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时、真实、完整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公开承诺诚信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率,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六、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组织保障
    16.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任务,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要加强调查研究、政策创制和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省民政厅在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投入以及市级民政工作综合评估中,将各地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17.推进标准化建设。各地要积极推进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调查研究,参与相关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要围绕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职业要求、服务规范等内容,通过招投标、定向委托、主动认领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加快标准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效能。
    18.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加大民政部门留用公益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力度。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和发动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加强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合作,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启动和正常运作。省财政对初创期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重点是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主要为困难群体服务、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19.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总结和服务项目推广交流,广泛宣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专业功能和服务成效,扩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社会影响。将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的优秀专业人才纳入齐鲁和谐使者管理,加强培养扶持,优化管理措施,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山东省民政厅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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